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78號原 告 陳進雙上列原告與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列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年9月6日為解散登記,並選任宗成功為清算人,有臺北市政府106年9月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8256500號函、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參;惟原告陳報宗成功業已死亡,卻將宗成功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則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未經合法代理。另原告雖具狀請求本院依職權為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惟此非法院法定職權範圍。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