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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 王信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澤恩間請求確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見本院卷第43頁),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依其表明之上訴範圍則為3,064,871元(見聲明上訴狀),共計4,864,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1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