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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游澤恩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信富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郭庭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所載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應更正為「民國114年1月6日」。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