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4號原 告 黃成財被 告 涂美珠
林正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一個月押租金7,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林正輝銷毀原告之身分證影本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