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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47號上 訴 人 葉秀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奕崴等間請求撤銷債害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提出上訴理由,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上訴聲明中僅泛稱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47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之判決,並未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不符上訴之要件。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2,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4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聲明不服之程度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冬 鈺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