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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77號原 告 廖元豪訴訟代理人 劉秀緣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嗣經原告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2,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扣除原請求訴訟標的金額70萬元依照114年1月1日之後新法應繳納之9,300元,尚不足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