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93號聲 請 人 曾麗娜即 原 告訴訟代理人 郭軒廷律師相 對 人 如附表一當事人年籍資料表所示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及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所共有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之系爭土地,原告前並就系爭土地提起本案分割共有物訴訟,而其中相對人即被告曾玉庭(即曾均秝)及曾雲暄,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比例各為41/5640)前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抵押權人邱冠維(即徐阿森之繼承人)、邱昭穎(即徐阿森之繼承人)及陳桂英,而鈞院並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對上開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但其等受通知後,均未聲明參加訴訟,亦未曾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故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項之規定,其等三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於系爭土地經分割確定後,自應分別移存於相對人曾玉庭(即曾均秝)及曾雲暄所分得部分,惟因原判決於當事人欄未列上開抵押權人,且於事實及理由欄中亦未記載關於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之意旨及理由,而有漏未審酌說明本件裁判後抵押權效力移轉之情形,致將來兩造若持原判決聲請變價分割之執行時,並無從依原判決內容確認上三人所設定抵押權部分,僅於「相對人曾玉庭(即曾均秝)及曾雲暄所分配之價金」範圍內行使權利,故依法鈞院補充判決或更正錯誤。
二、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告知第三人參加訴訟,在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以前,不應列為當事人(司法院院字第226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當事人原共有系爭土地,其中共有人即相對人即被告曾玉庭(即曾均秝)及曾雲暄,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比例各為41/5640),前確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抵押權人徐阿森及陳桂英,惟抵押權人徐阿森已死亡,該抵押權即由其繼承人即邱冠維、邱昭穎二人繼承,本院並依法對上開三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雖各該抵押權人均未依法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並提出書狀表明參加訴訟,而本院係判決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依各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是依上開規定,上開三名抵押權人就其等各自抵押權,即均移存於原共有人曾玉庭、曾雲暄所分得部分,合先敘明。然揆諸上開實務見解,上開抵押權人既未依法定程式參加訴訟,自不應將其等列為本件當事人。從而,本院未於前揭判決當事人欄記載上開受告知訴訟人,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情形,故無須更正判決。又聲請人指摘本院前揭判決當事人欄未列該受告知人,且理由亦未敘及等情,與上述得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判脫漏情形亦屬有間,聲請人執此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亦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亦無判決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等情形;聲請人以上由,聲請本院補充判決,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一:當事人年籍資料表編號 內部編號 兩造 姓名 住居所 1. 1. 原告 曾麗娜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郭軒廷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2. 1. 被告 曾振麟 住○○市○鎮區○○里0鄰○○路000號(戶) 3. 2. 被告 曾玉庭(即曾均秝) 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弄0號5樓(戶) 住○○市○○區○○街000巷00號6樓之3 4. 3. 被告 曾雲暄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戶) 住○○市○○區○○路00巷0號 5. 4. 被告 曾廣潤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6. 5. 被告 曾昭勲 住○○市○鎮區○○路○段000○0號 7. 6. 被告 劉興友 住○○市○鎮區○○路○段000號 8. 7. 被告 曾浚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9. 8. 被告 曾裕詠 住○○市○○區○○○街00號 10. 9. 被告 曾喜國 住○○市○鎮區○○路0號(戶) 住○○市○鎮區○○路00號 11. 10. 被告 曾義亮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號 12. 11. 被告 曾義發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13. 12. 被告 曾義興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 14. 14. 被告 曾鳳蓮 住○○市○鎮區○○路○段000號 15. 15. 被告 薛永達 住○○市○○區○○街00號 16. 16. 被告 曾凱宏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17. 17. 被告 曾彭菊妹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10樓 18. 18. 被告 鄒曉菁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7樓(戶) 住○○市○鎮區○○街00巷00弄00號 19. 19. 被告 曾紀宏 住○○市○鎮區○○街000巷00號 20. 20. 被告 曾喜鴻 住○○市○鎮區○○路000巷000號 21. 21. 被告 曾喜旺 住○○市○鎮區○○路000號 22. 22. 被告 黃紫婕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23. 23. 被告 曾廣盛 住○○市○鎮區○○路○段000號 24. 24. 被告 曾秀霞 住○○市○○區○○○路00巷00號 25. 25. 被告 曾美珠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3樓 26. 26. 被告 曾美雲 住○○市○○區○○○街00巷00號 27. 27. 被告 曾美惠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28. 28. 被告 曾美智 住○○市○○區○○○街0巷0號6樓 29. 29. 被告 曾淑君 住嘉義縣○○鎮○○○0○000號 30. 30. 被告 徐惠雯 住○○市○鎮區○○里00鄰○○路00巷00號(戶) 31. 31. 被告 徐小雯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0號(戶) 32. 32. 被告 徐國芳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0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