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欣大園藝噴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源被 告 崎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龍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崎立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崎立物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3,844元,應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