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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原 告 邱麗卿訴訟代理人 洪清躬律師被 告 何清灃

邱冠宇嚴睿麟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清灃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0(分別為9,000,000元+10,000元+3,140,000元=1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