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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923號原 告 郭承達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被 告 張翊瑋訴訟代理人 陳屏樺律師

蔡承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黃馨慧於民國104年7月21日結婚,於113年10月9日離婚(下稱系爭婚姻),育有2名子女,詎被告明知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仍自113年2至3月間與黃馨慧開始交往、發展婚外情,顯然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經黃馨慧同意擅自翻拍黃馨慧手機內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內容(下稱系爭對話紀錄),已侵害黃馨慧、被告之隱私權,該非法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縱認系爭對話紀錄得作為證據使用,系爭對話紀錄並非完整、無從知悉上下文義,而被告與黃馨慧性格較為隨性,言語上亦無忌諱,方會有系爭對話紀錄之對話內容,然實際上被告未與黃馨慧交往或有逾越朋友間正常交往關係之行為,自難僅以此認定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㈠原告與黃馨慧於104年7月21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

㈡被告知悉系爭婚姻關係存在。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對話紀錄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

1.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有證據能力。

2.經查,原告自承其所提系爭對話紀錄係翻拍自黃馨慧手機畫面(見本院卷第9頁),固未證明業經黃馨慧之同意,而非無侵害黃馨慧、被告隱私權之虞。惟審酌原告主張被告有妨害其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而該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故上開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又原告使用翻拍之方法,侵害手段尚非甚鉅,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經利益權衡後,應認原告以系爭對話紀錄作為證據方法,尚符合比例原則,非不得作為本件訴訟之證據。是被告抗辯系爭對話紀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云云,要難憑採。

㈡被告自113年4月間與黃馨慧開始交往、發展婚外情而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應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且屬情節重大,茍配偶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賠償,此不因刑案通姦除罪化而受影響。

2.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黃馨慧有交往、發展婚外情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然依系爭對話紀錄內容顯示,被告與黃馨慧確實自113年4月間開始互動頻繁,並有相互調情、挑逗及性暗示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20之對話內容所示),已可看出被告與黃馨慧有逾越一般友人或同事應有交往界限之親密互動,則被告自113年4月間與黃馨慧開始交往、發展婚外情乙節,堪可認定;至原告主張被告與黃馨慧係自「113年2至3月間」即開始交往云云,惟觀其所提出之113年2月9日對話紀錄僅得看出被告關心黃馨慧是否安全到家(見本院卷第17頁),此應屬同事間正常之互動情狀,尚難據此即認被告與黃馨慧當時已逾越正常交往分際,附此敘明。

3.從而,被告自113年4月間與黃馨慧開始交往、發展婚外情乙情,既經認定如前,顯已超越一般社會通念對於有配偶之人所能忍受之社交關係,破壞原告與黃馨慧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堪認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㈢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2.本院審酌原告與黃馨慧於104年7月21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被告卻明知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仍自113年4間與黃馨慧為前揭逾越男女一般交往分際之行為,造成之原告精神上痛苦程度非微等侵權行為之情節,兼衡兩造之工作狀況、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㈣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訴訟,其起訴狀繕本於114年3月20日經被告收受(見本院卷第69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其勝訴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原告雖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由本院依職權宣告之。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附表(節錄整理自系爭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被告與黃馨慧之對話內容 對話出處 1 113年4月19日 被告:不習慣沒有跟妳聊聊天 妳呢?想看到妳微笑的樣子了 黃馨慧:還是可以聊天呀 像今天這樣 本院卷第18頁 2 113年4月20日 黃馨慧:我還是會吃的啦 只是吃不多 被告:不吃我會餵妳 本院卷第20頁 3 113年5月2日 被告:我會一直偷捏妳 比被油噴到還痛 黃馨慧:幹嘛一直要偷捏我 我很怕癢 本院卷第22頁 4 113年5月2日 (雙方討論體檢) 被告:好貴,過來弟弟幫妳檢查不用錢 黃馨慧:你要怎麼檢查 便宜的不準 被告:先去換性感蕾絲我才有辦法檢查 黃馨慧;蛤 為什麼還要換 原來你是變 態弟弟 本院卷第23至24頁 5 113年5月10日 被告:感覺好久沒看到妳了 黃馨慧:這是......在想我嗎 被告:有一點 黃馨慧:(傳送心動貼圖) 你不要亂說話逗我開心 老實說你這樣講我真的很開心 被告:有一點想捏妳哈哈 本院卷第25至26頁 6 113年5月11日 黃馨慧:我還要跟你要捏腰費咧 被告:給我摸一下嘛 本院卷第28頁 7 113年5月16日 黃馨慧:我昨天夢到你欸 被告:是不是壞壞的夢 黃馨慧:才不是勒 誰跟你一樣啊 本院卷第29頁 8 113年5月24日 被告:好久沒捏捏妳了 我覺得妳會穿垮褲 黃馨慧:是你吧 我以前是乖寶寶 我只敢穿低一點點的褲子,不敢穿太低的那種 哈哈哈 被告:想看 穿小褲褲 黃馨慧:是要看什麼 你這個色小鬼 丁字褲 本院卷第30至31頁 9 113年7月9日 被告:不要,妳打人很痛我會怕 黃馨慧:你捏人才痛勒 有次捏到我的 皮 還沒跟你算帳呢 再扭你就要負責了 被告:哈哈很好玩欸 QQ的 黃馨慧:什麼QQ的 明明就很瘦 你肚子才軟勒 本院卷第32頁 10 113年7月29日 被告:(回復黃馨慧傳送之「摸你哈哈哈 哈哈」內容)摸啊 黃馨慧:想...摸...哪...裡 本院卷第34至35頁 11 113年8月3日 被告:有人滿腦子色色 黃馨慧:我哪有 明明你也是 還說我 本院卷第36頁 12 113年8月20日 黃馨慧:那我說我想要你跳脫衣舞 跳嗎? 被告:我還鋼管舞勒 我只脫上衣喔 黃馨慧:上衣啊 如果你要脫其他衣服我也不反對 被告:色色 脫啊又不是沒看過 本院卷第39至40頁 13 113年8月23日 被告:我要當妳的模特 黃馨慧:哈哈 你不怕的話 我很願意幫你服務 全套 被告:(傳送害羞表情) 黃馨慧:幹嘛 被告:要過夜喔 黃馨慧:還是你要半套 你好色喔 老司機欸 被告:是妳每次都這樣 挑逗我 那我要買vvip 黃馨慧:你哪會被我挑逗 vvvvip外加濕背秀服務 被告:沒關係啊 我喜歡妳色色 本院卷第41至43頁 14 113年9月1日 被告:我起床會先硬 黃馨慧:哈哈哈 我是(幽靈圖)你也碰不到我 本院卷第44頁 15 113年9月6日 黃馨慧:這件比你那件開高衩好太多 如果是這件我比較願意穿 穿來誘惑你 好像不錯 被告:我是不會被迷惑的 黃馨慧:要看你的弟弟聽不聽話 被告:再這麼囂張 把妳銬在床上 黃馨慧:可是我比較喜歡欺負人欸 被告:馨不要 會射出來 黃馨慧:那就射啊 本院卷第45至48頁 16 113年9月6日 被告:妳喜歡89嗎 黃馨慧:我喜歡6...哈哈哈哈 被告:真的嗎 快點說實話 黃馨慧:我不喜歡 那個動作很... 還是你喜歡喔? 被告:很色啊哈哈 為什麼不喜歡 黃馨慧:就很害羞的姿勢啊 而且還會被看得很清楚 很奇怪我不要 本院卷第49頁 17 113年10月6日 黃馨慧:小瑋瑋還好嗎 被告:腫起來了 有點痛啦 黃馨慧:最好啦 我沒打很用力吧 被告:很大力啊 蛋蛋疼 本院卷第50頁 18 113年10月7日 被告:妳今天傷到它了 黃馨慧:居然是小瑋瑋 我以為是... 小瑋瑋需要呼呼嗎 被告:當然需要啊 要熱熱的那樣 黃馨慧:要怎樣熱熱的 濕濕的要嗎 本院卷第51頁 19 113年10月7日 黃馨慧:(傳送大腿穿著褲襪的照片) 褲襪破了 要撕嗎? 被告:我要撕 留給我好嗎 黃馨慧:哈哈 我就知道你喜歡這個 有機會留給你撕 不要太粗魯喔 本院卷第52頁 20 113年10月8日 被告:被妳口水征服了 黃馨慧:我口水這麼厲害喔 要不要再嚐嚐看? 本院卷第53頁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