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945號原 告 楊旻璁訴訟代理人 俞力文律師被 告 洪丞毅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原告對追加被告之訴是否罹於時效之中間爭點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為中間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洪丞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對閤泰新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起訴主張其居住之桃園市○○區○○○○街00巷0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106年因天花板、浴室、陽台發生漏水之情,管委會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嗣於114年4月22日追加被告及提出備位聲明,主張系爭房屋樓上之9樓住戶洪丞毅,應就系爭房屋之漏水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抗辯原告起訴已罹於時效等語。本院就此爭點,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爰為中間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位於8樓,106年間因天花板、浴室、陽台發生漏水之情,經檢測後發現係因頂樓防水材質已起泡及產生裂痕,致屋頂平台鋪設之水泥及防水層均嚴重龜裂,每逢下雨即滲漏,致系爭房屋室內天花板油漆剝落、混凝土崩落、鋼筋裸露之情,已嚴重影響原告居住品質,原告除對管委會為起訴外,被告為系爭房屋樓上9樓之住戶,自應對系爭房屋負損害賠償之責云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5,289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關於漏水鄰損事件,賠償義務人為管委會或為樓上住戶,屬可特定之對象,原告既主張系爭房屋於106年間已發生漏水之情,則原告至遲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提起訴訟,但原告遲至114年4月22日始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由原告提出之檢測報告,頂樓防水及公共管道間發生漏水,應與被告無關,退步言之,如被告有賠償責任,亦應已罹於時效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㈠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停止適用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仍值參照)。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賠償義務人,僅需對象可得特定即可,未必定需知悉其姓名(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82號參照);原告既已知悉損害及可得特定之賠償義務人,時效即非無法進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4號、91年度台再字第60號參照)。民法第128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7、2219號參照)。

㈡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係於106年起漏水,經其自行修復後,便無

發生漏水情事,直至112年9月起始又發生漏水之情,且漏水發生後,尚未進行鑑定,原告知悉賠償義務人之時點應在鑑定之後,應尚未罹於時效云云。然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房屋於106年之漏水已由其自行修復,且由原告主張之天花板膨起及油漆掉落,社會通念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均會合理懷疑樓上住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樓上住戶對原告而言是可得特定之對象,然原告卻主張應確實知悉樓上所有權人之名字及提出鑑定報告始謂知悉行為人。況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賠償義務人,僅需對象可得特定即可,非以知悉其姓名為必要,否則不阻卻時效之進行,再觀諸原告114年4月22日之民事追加被告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卷177頁)之記載,追加被告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原告卻直至被告以時效抗辯為答辯理由後,始於114年12月23日以民事陳報三狀主張106年漏水已經其自行修復,112年9月又發生漏水之事實,顯已逾時提出,且顯非同一基礎事實,況被告亦爭執原告主張106年漏水已自行修復一節之真實性,原告就此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即應以起訴狀所記載之106年間漏水為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被告抗辯原告請求已罹於時效,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65,289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