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24號原 告 王惟誠
傅天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陳湧玲律師被 告 陳欣彤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當鋪經營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