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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1號原 告 鉅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侑達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被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原名:馮輝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研究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事實及理由欄最末已記載原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附表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 一、原告之訴駁回。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裁判案由:給付研究費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