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 訴 人 謝國昱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鄧秀顏、謝國暉、謝佳穎、許乾金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5,40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64.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66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70000/738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97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