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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上 訴 人 馬張志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玟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