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79號原 告 梁喬翔被 告 尚恩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季福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