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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21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蘇永約被 告 卓芷柔

卓展麒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被 告 卓政佑

卓嘉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被 告 卓羅米妹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51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該訴訟業已終結,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