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57號上 訴 人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被 上訴人 林金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57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