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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斯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E000-A111567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