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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78號原 告 王朝玄即正宇電機技師事務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慧茹、陳思齊、陳幼筑(即陳永興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慧茹、陳思齊、陳幼筑(即陳永興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500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