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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8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徐秀琴被上訴人即被 告 趙添奎

趙傅秀容趙碧玉白嘉慧呂恒春趙銀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袋地通行權165萬元+安設管線165萬元=330萬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16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