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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9號原 告 廖珮君即芯元企業社被 告 陳正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雄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