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2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靖甯
劉庭如劉文賢游思嘉傅秋萍宋志強許富森劉玉玲王承業被上訴人即被 告 許家霖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2321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據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下同)80萬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