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85號原 告 廖慧媛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代 理 人 張善政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被 告 陳錦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依首揭規定,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