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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85號原 告 廖慧媛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代 理 人 張善政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被 告 陳錦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錦「誠」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錦「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