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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85號上 訴 人 陳錦城被 上訴人 廖慧媛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代 理 人 張善政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慧媛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0月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385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70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前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