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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397號原 告 光太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揚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被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楊承華訴訟代理人 黃浩軒

鞠弘家陳星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訴字第160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台松,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楊承華,有國防部民國114年2月12日國人管理字第1140039028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頁),楊承華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於111年7月12日簽訂「移動式液壓測試台採購案」訂購

軍品契約(下稱本案契約),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3萬3,259元,並由伊繳納3萬1,662元之履約保證金。伊交貨後,經被告之代理人即陸軍航空六0一旅(下稱六0一旅)於111年10月6日進行初驗,後於111年10月21日進行複驗,複驗審查結果經六0一旅以:「性能檢查表項次6:測試流量調節閥3000PSI維持5分鐘6GPM維持5分鐘,惟左側液壓流量表下方,壓力調節閥右側接座,比例閥下方冷卻進油管下滲漏液壓油。」為由認定複驗不合格。惟複驗過程中,六0一旅並未依本案契約所附「移動式液壓測試台性能測試檢查表」(下稱A測試表)約定之技術手冊TM0-0000-Longbow/Apache/TaiWAN之「A機手動液壓泵浦檢修」第5-4條及技術手冊TMI-0000-000-00&P之「U機俯仰配平治動器檢修」第6條及17條(下合稱技術手冊)為標準執行驗收,蓋依技術手冊相關容許標準,機台滴下超過1滴滲漏油始為列為不合格,若僅滴下1滴油或未滴油均為合格之列。六0一旅惡意刁難而未依A測試表附註所列技術手冊之標準執行驗收,且過程中多次干擾設備運作,導致複驗結果遭判定為不合格。

㈡嗣後,兩造合意辦理第2次複驗,然於112年1月31日,六0一

旅卻以函文檢附「增列補充說明欄位之移動式液壓測試台性能測試檢查表」(下稱B測試表,增列之補充說明如附表一所載),要求伊依補充測試表所列數據完成檢整後,始安排第2次複驗,並片面稱技術手冊僅為招標計畫時之參考資料,無法認定為驗收標準。伊於112年4月19日函請六0一旅說明B測試表所增列之測試標準係源於本案契約之何項約定,並請求六0一旅提供依據以進行第2次複驗,惟被告於112年5月9日函告伊應依B測試表所列數據完成驗收,且再度稱技術手冊僅為招標計畫時之參考,無法認定為驗收標準;伊復於112年5月9日函請六0一旅依A測試表及技術手冊辦理驗收,被告卻仍於112年6月12日函覆稱技術手冊僅為參考資料而非驗收標準。

㈢而後,被告竟於112年6月29日發函表示「旨揭購案(即本件

契約)貴公司(即原告)迄今尚未完成履約,而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故辦理解約」等語。然而,伊並無被告所稱違約致得解除契約等情,蓋伊交貨後,多次請求六0一旅辦理複驗,卻遭六0一旅以原先未列於本案契約之B測試表增列驗收條件刁難,實乃被告片面不履行其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其當無合法解除本件契約之事由。既本件契約未經合法解除,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約定價金及遲延利息,並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爰依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內購財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下稱通用條款)第3條約定、本案契約甲、基本條款及民法第367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3萬3,2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1,662元。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A測試表第3至6項附註欄提及之技術手冊僅為制定性能測試數

據標準之參考依據,且技術手冊均為飛機檢修所使用,非檢測液壓台之測試標準,故驗收時應以A測試表「檢查內容」完成測試。原告所交付之移動式液壓測試台(下稱本案測試台)於驗收期間屢有滲漏油、壓力浮動和流量不穩等情,顯見穩定度不佳,於111年10月6日驗收結果為目視檢查表有1項缺失、性能檢查表第3至6項不合格;111年10月21日之驗收雖然通過目視檢查表、壓力及流量測試符合標準,惟經檢查有多處滲漏油,性能測試表第6項為不合格(因第6項不合格故不執行第7項),故未通過複驗。

㈡原告於112年1月11日發函表示,希望六0一旅對檢查表步驟明

定容許誤差範圍,並提供技術手冊以供測台參考,六0一旅依原告要求完成B測試表,並於112年1月31日將新增補充說明欄之B測試表函送予原告,並請原告排定第2次複驗,故B測試表之補充說明欄係回覆原告來函訴求,並未如原告所言新增任何檢查項目或提高標準。六0一旅復於112年5月9日發函提醒原告「驗收標準應依契約檢查表內之數據完成驗收」,並請原告於文到次日起30日曆天內報驗,否則將解除本案契約。原告於112年5月19日發函表示已於112年5月17日收受六0一旅於112年5月9日所發函文,惟原告卻仍糾結於B測試表之補充說明欄無所依據、應回歸原約定之檢查標準;六0一旅於112年6月12日函文重申通用條款第9條第6項「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廠商經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而屆期仍未完成者,均以違約論」之規定,並提醒原告應於112年6月18日(自原告112年5月17日收文翌日起算30日)完成改善並以正式公文報驗,否則將依契約程序辦理。是本件已多次要求原告改善缺失後報驗,卻未見原告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辦理第2次複驗,爰依本案契約(18)備註第16點罰則第2項第B款辦理解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沒入履約保證金3萬1,662元應屬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原告主張兩造於111年7月12日訂立本案契約,契約價金為63萬3,259元,其已繳納3萬1,662元之履約保證金,後六0一旅於111年10月6日進行初驗,初驗結果記載為目視檢查表第2項不合格、性能檢查表第3至6項不合格;111年10月21日之複驗結果記載為:「測試流量調節閥3000PSI維持5分鐘6GPM維持5分鐘,惟左側液壓流量表下方,壓力調節閥右側接座,比例閥下方冷卻進油管下滲漏液壓油」等缺失而判定驗收不合格,被告復於112年6月29日以陸航特後字第1120014100號函通知解約,並於112年8月10日以陸航特後字第1120017517號函通知沒入履約保證金3萬1,662元等節,業據提出本案契約、FH1071P034PE「移動式液壓測試台採購」第一次驗收紀實、被告陸航翃後字第1120017517號函為證(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4號卷宗【下稱臺南地院卷】第19至第191頁、第193頁、第2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另主張被告惡意不依原先約定之A測試表及所列技術手冊標準進行驗收,並以B測試表片面增訂原契約未約定之測試標準,導致原告未能通過驗收;且依技術手冊第5-4條應「滴下超過1滴油(即1drop)」始列為不合格,如只是「滴下1滴」或未滴油均為合格之列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厥為:㈠本案測試台依照A測試表進行驗收時,除項次1至7外,附註欄所述之技術手冊是否亦為本案契約所約定驗收標準?㈡本案測試台是否符合A測試表所列之檢查內容?茲分述如下:

㈠依本案契約之約定,技術手冊非驗收標準

按解釋契約,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固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惟如契約文義已明確,當以之作為契約解釋之重要依據。而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如與文義不符,雖非不得本於立約時之各種主客觀因素、契約目的、誠信原則資以探究。然主張當事人之真意與契約文義不符者,就另有真意一節,除應具體主張外,當應提出足供法院為探求真意之證據資料,如主張之事實與證據資料不能動搖契約文義者,仍應先本於文義為真意之探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固主張:技術手冊網址既於兩造締約之初即列為A測試表之附註欄,自屬契約之附件,而為兩造契約約定之一部,被告應依兩造約定將技術手冊列為驗收標準等語,惟查:

⒈兩造於本案契約第10點檢查方法中約定:「(2)性能測試:於

目視檢查合格後當日內由甲方代理人(即六0一旅)會同乙方(即原告)依性能測試表實施性能測試」,該條中所約定之性能測試即本案契約所附之「A測試表」及「B測試表」檢查內容所列項目(A、B測試表第3至6項之檢查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兩者測試表所列之檢查內容完全相同,尚無不一致之處。再參以上開測試表附註欄均提及技術手冊之「A機手動液壓泵浦檢修」規定為:「(第4條-附註)若有少量的水分在油封上,而此狀況5分鐘內不到1滴,並不視為有滲漏的狀況」、「(第5條)執行壓力密封測試」、「將PRIRES罩蓋移除」、「將控制桿移至通用儲壓槽的位置」、「(第5-3條)安裝壓力管於RPIRES」、「增壓至4,500PSI」、「(第5-4條)維持壓力5分鐘,最大滲漏不能超過1滴」;「U機俯仰配平制動器檢修」規定為:「(第6條)打開液壓開關並設定壓力為3000psi,最大流量為6gpm」、「(第17條)增加液壓力至3000psi並觀察SAS總成輸出活塞的任何運動」(見本院卷第221至第224頁),可知測試表檢查內容與技術手冊之規範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同,益見測試表之檢查內容僅係擇技術手冊中特定部分需求,作為本案測試台驗收內容,此見於備註欄明確以「需求」二字用語即知,自非將技術手冊之全部規範列為本案測試台驗收項目者甚明。再者,測試表檢查內容係附於本案契約之附件,於締約當下原告便能自契約文義知悉性能檢查中關於滲漏油之規範為「於3,000PSI壓力下維持5分鐘且不得有任何滲漏液壓油」,此項條件既已明定於契約附件之A測試表,應為契約內容之一部,自為本案契約本案測試台驗收標準。反觀技術手冊規定僅見於A測試表附註一欄而記載為:「一、依技術手冊TM0-0000-Longbow/Apache/TaiWaN之『A機手動液壓泵浦檢修』第5-4條需求執行測台壓力測試。」、「二、依技術手冊TMI-0000-000-00&P之『U機俯仰配平治動器檢修』第6條及17條需求執行測台壓力測試。」,審酌上開文字,僅將技術手冊中部分條文即第5-4條、第6條、第17條列出,核其真意,亦無以技術手冊全部規範作為驗收標準之意,是原告主張「機台滴下超過1滴滲漏油始為列為不合格」之規範內容(第4條-附註),顯非本案機台之驗收標準。

⒉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A測試表附註欄記載第一點「依

據技術手冊『A機手動液壓泵浦檢修』第5-4條需求執行測台壓力測試」之「需求」係指技術手冊第5-4條前段之維持壓力5分鐘,至於原告所指5-4條後段最大滲漏油不得超過1滴是指飛機零組件,而非本案測試台需求;第二點「『U機俯仰配平治動器檢修』第6條及17條需求執行測台壓力測試」之「需求」則為3000PSI、6GPM即A測試表第3至6項,至於技術手冊其他條文內容則非本案測試台之需求,故即便技術手冊中有其他內容但非本案測試台所需,就不會列在檢查內容中,伊是將技術手冊條文內容中要讓本案測試台具備的需求才會列入檢查內容而製作成檢查表,因此無論A測試表或B測試表,內容皆相同等語(見本院卷第230至第231頁)。再以原告所陳:「本案契約中只有在檢查表有提及技術手冊,其餘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32、230頁),互核可見A測試表附註欄中關於「需求」之真意,乃附敘擷取技術手冊中部分需求成為本案測試台驗收標準,僅將其需求之依據併於備註欄中敘明而已,尚非將技術手冊作為驗收標準。基此,本案契約依其文義,既已將本案測試台應具備之驗收條件明訂於A測試表之檢查內容,則本案測試台應依A測試表之檢查內容進行驗收。

⒊原告另主張:本案通用條款第1條第1款規定「契約包含下列

文件:1.招標文件、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錄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故招標文件為契約內容,而A測試表有敘述到技術手冊,且有提供技術手冊下載網址,應認為技術手冊技令為契約效力之一環等語。惟查,本案契約未約定將技術手冊列為履約條件,亦未將全部技術手冊附錄為契約之附件或履約文件,自無本案通用條款第1條第1款之適用。

⒋綜上,技術手冊僅為敘明本案測試台需求之來源依據,並以

該需求作為A測試表檢查內容驗收標準,技術手冊並非本案契約效力之一部。

㈡本案測試台未符合A測試表所列檢查項目:

⒈本案測試台於第1次驗收,即因⑴目視檢查部分:高壓表最小

刻度為200,與契約規格所要求之數值100不符。⑵性能測試部分:壓力表於3000PSI至4000PSI間浮動且調節閥滲油、流量調節無法維持6GPM、測台左側下方漏油等情,而遭判定為驗收不合格。而於第2次驗收(即複驗)時,因機台上方接管處、機件接頭周圍處、機件接縫處、機台前側機件下方以白布擦拭後發現有滲漏油情形,藍色管路下方接座亦有油跡,再次被判定為不合格,業據被告提出第1次驗收、第2次驗收影片畫面擷圖為證(見本院卷第195至第196頁、第200至第202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影片檔標示日期為10月6日及1021之驗收過程錄影畫面確認無訛,本案測試台有上開不符A測試表「無滲漏液壓油」驗收標準之缺失,足堪認定。

⒉復查,本案測試台上方機件接頭周圍處之滲漏油為紅色,有

被告所提第2次驗收錄影畫面擷圖為證(見本院卷第201頁),與原告所陳本案機台內之液壓油顏色相符,且前述本案測試台於第1、2次驗收遭判定為不合格之缺失,皆於驗收當天如實記載於A測試表內,並經偕同在場之原告代表人張俊揚參與驗收過程後當場簽名確認無誤,有111年10月6日、10月21日陸軍航空六0一旅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111年10月6日移動式液壓測試台目視檢查表、111年10月6日及10月21日移動式液壓測試台性能測試檢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至194頁、第197至199頁)。經本院勘驗第1、2次驗收之錄影畫面之結果,六0一旅人員僅以白布擦拭本案測試台,未見有干擾設備運轉或導致滲漏油之行為,故原告主張本案測試台仍在運作中就有人員觸碰機器,驗收程序有疑問、機器外圍會塗抹很多潤滑液,擦拭外身並非液壓油滲漏出來云云,委不足採。是以,本案測試台於第1次及第2次驗收時確有前開高壓表規格不符、滲漏液壓油等缺失,難認被告有惡意刁難拒絕按驗收標準驗收之情事。

⒊原告另主張:被告用B測試表的標準去驗收,而B測試表補充

說明欄部分不在契約的驗收標準,伊認為第2次驗收依照A測試表驗收有合格,如果是B測試表的第5點講明全程維持5分鐘且流量維持6GPM不得上升或下降,依照A測試表示維持5分鐘在6GPM就可以,因此認為驗收應合格等語(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被告則辯稱:原告關於A測試表第6項從未驗收合格,因為他的產品會漏油,而我們第6項就是規定不能滲漏油,不論是A、B測試表皆規定不可滲漏油,伊是將本案測試台要具備的需求列入檢查內容而製成檢查表,所以無論原告所稱A測試表或B測試表,檢查內容都是一樣,亦不會有依照A測試表會通過,依B測試表不會通過的情況等語(見本院卷第49、231頁)。經查:觀諸111年10月6日、10月21日陸軍航空六0一旅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111年10月6日移動式液壓測試台目視檢查表、111年10月6日及10月21日移動式液壓測試台性能測試檢查表,被告驗收時均未使用B測試表之補充說明作為標準或驗收文件(見本院卷第192至194頁、第197至199頁),並無原告所稱被告惡意片面更改驗收標準等情,且無論A測試表或B測試表之檢查內容均屬相同(詳附表一),皆要求壓力測試應維持在3000PS

I、流量表應維持在6GPM、測試台於3,000PSI壓力下執行測試維持5分鐘且無滲漏液壓油,故原告主張A、B測試表標準相異、若依照A測試表本案測試台就會通過驗收云云,實不足採。再查,原告於112年1月11日以光營民字第11201117354號函請被告針對A測試表第1至5項明訂容許誤差範圍(見本院卷第195頁),六0一旅始提供B測試表函覆原告壓力及流量應維持3000PSI、6GPM不得上升或下降,足見被告係依原告所請敘明驗收標準而非惡意提高驗收標準,況六0一旅於112年5月9日陸航翃後字第1120016374號函、112年6月12日陸航翃後字第1120021056號函皆載明「另再次提醒驗收標準應依本案契約『目視檢查表及性能測試表』內之數據完成驗收」等語(見臺南地院卷第203、207頁),益見兩造對於驗收應依A測試表內之標準執行並無歧異,是以原告主張被告片面變更驗收標準為顯不合理之B測試表云云,無可採信。

㈢依本案契約約定,被告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並拒絕給付價金:

⒈按乙方(即原告)倘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甲方(即被告)

得解除全案或部分契約,並沒收相對履約保證金,重購價差由乙方負責賠償:(A)目視檢查或性能測試於14個工作日(函驗收當日)執行2次複驗仍不合格者。(B)乙方逾期累計達20個日曆天(含)以上者。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本案契約第18條第16項第2點(B)、通用條款第17條第13項均有明訂。

⒉承前所述,111年10月6日、10月21日被告均依A測試表進行驗

收,本案測試台確有如111年10月6日及10月21日移動式液壓測試台性能測試檢查表所載之缺失,經本院勘驗驗收錄影畫面無訛。依本案契約,兩造約定交貨日為111年7月12日翌日加上90日即111年10月11日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1頁),而於111年10月21日第2次驗收不合格後,經被告以112年5月9日陸航翃後字第1120016374號函催告原告應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報驗,若仍未完成將解除契約等語(見臺南地院卷第203頁),原告以光營民字第112055191537號函函覆已於112年5月17日收受被告之催告函文(見臺南地院卷第205頁),後被告再以112年6月12日陸航翃後字第1120021056號函告知原告應於112年6月18日(自112年5月17日之翌日起算30日)前完成改善並報驗,若無將依契約程序辦理等語(見臺南地院卷第207頁),惟原告仍未報驗,被告遂於112年6月29日以陸航翃後字第1120014100號函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見臺南地院卷第209頁)。揆諸前開契約約定,由於原告未於112年6月18日前完成報驗,被告自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原告所交付之保證金3萬1,662元。又兩造契約既已解除,契約溯及自契約生效日消滅,被告自不負給付價金之義務。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通用條款第3條約定、本案契約甲、基本條款及民法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3萬3,2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3萬1,662元,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與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附表一:

項次 A測試檢查表檢查內容 附註 B測試檢查表檢查內容 附註 補充說明 3 5HP幫浦是否可提供壓力,將壓力調整至3,000PSI測試並維持5分鐘且無滲漏液壓油 一、依據技術手冊 TM0-0000-Longbow/Apache/TaiWAN 之「A機手動液壓泵浦檢修」第5-4條 需求執行測台壓測試。 二、依據技術手冊 TM0-0000-000-00&P之「U機俯仰配平 治動器檢修」第6及17條需求執行測 台壓力測試。 5HP幫浦是否可提供壓力,將壓力調整至3,000PSI測試並維持5分鐘且無滲漏液壓油 一、依據技術手冊 TM0-0000-Longbow/Apache/TaiWAN 之「A機手動液壓泵浦檢修」第5-4條 需求執行測台壓測試。 二、依據技術手冊 TM0-0000-000-00&P之「U機俯仰配平 治動器檢修」第6及17條需求執行測 台壓力測試。 測試全程維持5分鐘且壓力執維持3000psi,不得上升或下降。 4 測試壓力回流閥,將壓力調節至3,000PSI測試並維持5分鐘,壓力無下降並顯示數值於動/靜測試壓力表上方為合格 測試壓力回流閥,將壓力調節至3,000PSI測試並維持5分鐘,壓力無下降並顯示數值於動/靜測試壓力表上方為合格 測試全程維持5分鐘且壓力執維持3000psi,不得上升或下降。 5 測試流量調節閥,將流量調節至6GPM測試並維持5分鐘,流量無下降並顯示數值於流量計上方為合格 測試流量調節閥,將流量調節至6GPM測試並維持5分鐘,流量無下降並顯示數值於流量計上方為合格 測試全程維持5分鐘且流量維持6.00GPM(依據契約規格表所示),不得上升或下降。 6 測試台於3,000PSI壓力下執行測試維持5分鐘且無滲漏液壓油、壓力表需達到3,000PSI(或以上)為合格、流量計需達到6GPM(或以上)為合格 測試台於3,000PSI壓力下執行測試維持5分鐘且無滲漏液壓油、壓力表需達到3,000PSI(或以上)為合格、流量計需達到6GPM(或以上)為合格 依據檢查表附註,第二點TMI-0000-000-00&P之「U機俯仰配平治動器檢修」第6條及17條需求測試檯應同時操作3000PSI及6.00GPM。(即本檢查表第3點及第5點同時執行)附表二:

項目 測試表檢查內容 技術手冊規範 壓力及流量 壓力表需達到3,000PSI(或以上)為合格 流量計須達到6GPM(或以上)為合格 第6條:打開液壓開關並設定壓力為3000psi,最大流量為6gpm(列為需求執行本案測試台壓力測試) 第17條:增加液壓力至3000psi(列為需求執行本案測試台壓力測試) 第17條:並觀察SAS總成輸出活塞的任何運動(未列為需求) 滲漏油 測試台於3,000PSI壓力下執行測試維持5分鐘且無滲漏液壓油 第5-4條:維持壓力5分鐘(列為需求執行本案測試台壓力測試) 第5-4條:最大滲漏不能超過1滴(未列為需求)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