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簡谷淵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被 告 邱秋芬(呂克甫之承受訴訟人)
呂佳蓉(呂克甫之承受訴訟人)
呂佳樺(呂克甫之承受訴訟人)
呂佳芸(呂克甫之承受訴訟人)
呂佳蓓 (呂克甫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兆興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邱秋芬、呂佳蓉、呂佳樺、呂佳芸、呂佳蓓為被告呂克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或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呂克甫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4月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邱秋芬、呂佳蓉、呂佳樺、呂佳芸、呂佳蓓,均未拋棄繼承等節,有桃園○○○○○○○○○115年5月18日函、本院拋棄繼承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57至83頁),自應由其等為呂克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其等及原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