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0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國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黃玉英訴訟代理人 林鈺珍被 告 徐玫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4萬0,172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一度提起抗告,惟嗣已於114年7月28日撤回而確定)。然原告至今仍未繳足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裁判案由:給付養護費用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