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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19號原 告 吳欣諭

陳緁瑈黃若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被 告 天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瑜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裁納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