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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2號上 訴 人 陳昱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9,180元(本金2,600,000元,加計自112年9月2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1月20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3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