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林榮華被 告 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琇珠訴訟代理人 林朝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事實及理由欄「七」關於「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8,335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及更審前抗告費1,000元)」。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7月2日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原告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60號事件上訴部分,因該部分訴訟不在原判決之範圍,自無從一併確定裁判費金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