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68號原 告 林鍾權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佘宛霖律師被 告即 聲請人 林亞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 88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本件請求係以被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無理由為據,而兩造另案繫屬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字第19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亦以被告上開主張有無理由為據。茲上開事件尚未確定,為避免裁判兩岐,請裁定停止訴訟,俟上開民事事件確定後再行審理。
三、被告對原告提起另案訴訟,現為本院審理中一節,為本院調閱另案卷宗核閱在卷。惟本案原告主張塗銷之標的及聲明為「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400建號建物等不動產(下稱臺中房地)經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1年9月30日興普登字第194540號收件,於111年10月5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於111年9月30日冒用原告名義而為土地登記申請(該次土地登記聲請書上記載之原因發生日期為111年9月21日)」;而另案原告主張塗銷之標的及聲明為「確認兩造間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414建號建物等不動產(下稱桃園房地)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龜山地政事務所以111年9月29日山資登字第96380號收件,於111年10月4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被告竊得原告印章及其擅自換發之原告身分證等資料,於111年9月29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向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同年10月4日登記完成」,兩案的訴訟標的、涉及的不動產、行為的時間點均不同,縱認兩案中被告主要抗辯或爭點相同,本件亦非以另案之法律關係(即就桃園房地是否成立贈與契約、是否得塗銷桃園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成立為據,且本院可自為調查審認,故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不符,是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另被告雖於先前書狀中將自己的住居所載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一個地址,然本次聲請的聲請狀中只載有「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6」一個地址,而未記載「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地址,請被告務必確認己方送達地址,以免影響己身權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