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6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林亞欣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鍾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3068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8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966元,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