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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艷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思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