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法定代理人 許彥輝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30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