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 告 鄭棠琛 鄭棠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被 告 劉文樹訴訟代理人 劉明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芝菁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