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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政次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被 告 曹銘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9頁),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