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明宏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李楊金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訴字第3104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