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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柯曾嘉興被 告 黃依穎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萬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