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劉慧
劉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被 告 劉詔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