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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19號原 告 張育純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被 告 李翠穎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出資等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兩造合夥出資經營私立辰星文理語文自然科學數學短期補習班青埔分班之合夥財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請求清算合夥財產,原以「私立辰星文理語文自然科學數學短期補習班青埔分班(下稱系爭補習班)」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本案言詞辯論前當庭撤回對系爭補習班之起訴(本院卷第47頁)。核原告上開所為撤回,尚未經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視同未起訴。

二、次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定有明文。故關於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並無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自亦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上開規定既明定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意思表示效力提前發生,而與前揭法律規定不合。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系爭補習班之合夥財產,此乃命被告為一定行為之意思表示,一旦判決確定即可產生擬制效果,於判決確定前,無由聲請宣告假執行。是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當庭撤回假執行之聲請(本院卷第47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6月18日簽訂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合夥經營系爭補習班(下稱系爭合夥)。經營不久原告即發現被告並未將前已收受用以經營系爭合夥之款項匯入系爭合夥所開設之銀行帳戶內,復經被告委任律師於112年6月26日向原告以存證信函聲明退夥,然被告卻拒絕協同原告清算系爭合夥之合夥財產,爰依民法合夥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系爭合夥之合夥財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以存證信函向原告聲明退夥,但兩造清算條件尚未談妥,故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有於110年6月18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

渠等2人共同經營系爭合夥,復經被告委任律師於112年6月26日向原告聲明退夥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8頁),堪認為真實。

㈡按合夥人之退夥,除未退夥之合夥人僅存1人外,不影響於未

退夥人間合夥之存續,此與合夥之解散,合夥歸於消滅者不同,是參酌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係指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故合夥人之退夥,如未退夥之合夥人僅存1人者,合夥自無從存續而歸於消滅,應適用關於合夥解散之規定。經查,本件被告委任律師發函被告表示退夥之意,為被告所自認,已如前述,又系爭合夥因被告退夥後,僅存原告1人為合夥人,兩造合夥已無存續可能,目的事業不能完成,發生民法第692條第1項第3款解散事由,依法應予解散。

㈢次按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

人為之;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民法第694條第1項、第697條、第698條、第69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合夥既經依法解散,業如前述,依上開規定,應行清算程序,並由兩造任清算人,協同進行清算程序,而兩造迄未進行清算程序,原告請求被告協同其清算系爭合夥之合夥財產,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協同原告清算系爭合夥之合夥財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