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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23號原 告 陳力菱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楊哲岡律師被 告 邱文吉

黃素玲邱晉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邱文吉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20日要求原告加入「寵緋仙境社團」及邀集其他人組成投資群組,集中投資邱文吉種植之仙人掌與植物,統一銷售至泰國,再按出資比例分配獲利,並向原告稱如果投資大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保證可以賺回200萬至300萬元不等獲利,原告因此與邱文吉成立無名契作、代種、代管及代銷契約,約定由邱文吉在桃園代原告種植、代管及代銷售仙人掌等植物,獲利由原告、邱文吉對分,原告並依邱文吉指示匯款73萬9,500元至被告黃素玲之中壢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下稱黃素玲帳戶)、匯款25萬7,000元至被告邱晉全桃園成功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下稱邱晉全帳戶),其餘30萬3,000元則以郵政入戶或無摺存款方式存入黃素玲帳戶或邱晉全帳戶。嗣原告自訴外人許瀞尹處得知邱文吉已有銷售原告之仙人掌予他人,惟原告從未獲得任何利潤分配,故原告於112年6月間前往邱文吉處所詢問此事並要求對帳,邱文吉卻突稱「植物全死了」,原告深感疑惑,遂要求終止雙方投資關係、返還原先委任契作之款項,並於112年7月4日以楊梅大同郵局第000092號存證信函要求邱文吉返還投資款項。系爭契作及代管、代種、代銷之無名契約既經原告終止,因邱文吉自始至終均未將任何獲利交予原告,顯然對於原告委任之事務均未處理,自不得受領報酬,邱文吉、黃素玲、邱晉全(下稱邱文吉等3人)就各自保有之30萬3,000元、73萬9,500元、25萬7,000元利益均無法律上原因,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及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請求邱文吉返還30萬3,000元、邱文吉或黃素玲返還73萬9,500元、邱文吉或邱晉全返還25萬7,000元。㈡縱認原告與邱文吉間並非無名契作契約,而係買賣關係,邱文吉亦未履行給付特定物之義務,現因原告所購買之特定仙人掌及植物均已滅失,而有給付不能之情形,並經原告以113年7月4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準備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6款規定,請求邱文吉等3人返還受領之款項,邱文吉並與黃素玲、邱晉全負不真正連帶之責。㈢再邱文吉以投資獲利前景一片看好之話術詐欺原告,致原告投入金錢共計129萬9,500元(下稱系爭款項),自始存有「履約詐欺」之侵權行為故意,嗣並要求原告收受其自行準備之次級品植物,欲透過魚目混珠掩飾詐欺之不法侵權行為,而黃素玲、邱晉全提供自己之帳戶供邱文吉從事本案不法侵權行為,核屬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人,是原告請求邱文吉等3人連帶給付129萬9,500元,應屬有據,縱認黃素玲、邱晉全並未構成侵權行為,也應由邱文吉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單獨給付129萬9,500元,黃素玲、邱晉全依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受領之款項,並與邱文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㈣並聲明:⒈邱文吉應給付原告30萬3,000元,及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邱文吉或黃素玲應給付原告73萬9,500元,及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⒊邱文吉或邱晉全應給付原告25萬7,000元,及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黃素玲與邱文吉為多年好友,邱晉全則為邱文吉之子。邱文吉先前因卡債關係,向黃素玲、邱晉全借用上開帳戶作為日常生活之用,黃素玲、邱晉全與原告素不相識,原告指稱黃素玲、邱晉全對其有侵權行為,實屬無稽。㈡邱文吉從事種植花卉、仙人掌之工作,原告於109年9月起陸續向邱文吉購買種子、仙人掌,訂購觀賞用仙人掌,並陸續匯款與邱文吉,邱文吉亦多次將種植之仙人掌、種子交付予原告,因原告種植情況不佳,才會請邱文吉幫忙種子發芽,長成小盆栽後再給原告。112年4月間原告與邱文吉原已談妥要交付原告所訂購之仙人掌,惟原告不知何故突以訊息要求邱文吉不要將仙人掌交予伊,嗣竟向邱文吉要求返還款項,邱文吉多次向原告表示仙人掌已備妥,惟原告均置之不理,不斷要求邱文吉退款,其後更提起刑事告訴,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0463號為不起訴處分,顯見邱文吉並無原告所稱詐欺情事。㈢原告與邱文吉間為買賣關係,非原告所謂投資出售成果對分之契作契約,邱文吉從不曾向原告表示「植物全死了」,於112年7月26日尚委請律師發函通知原告於112年8月31日前來取回仙人掌,惟未獲置理。邱文吉已將所有之仙人掌、種子備妥,置於花圃中,原告可隨時領取,本件係原告受領遲延,非邱文吉詐欺或債務不履行等語,資為抗辯。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曾依邱文吉指示,匯款至黃素玲帳戶、邱晉全帳戶,匯款日期、金額各如附表一編號2、6、7、9至15、17至

27、29至33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本院卷第45至68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所明定。原告關於其所主張之訴訟原因,先負舉證責任,其已盡證明之責後,由被告就其所抗辯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是在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主張之債權發生原因事實,應先負舉證責任。查原告主張其與邱文吉間存有契作、代管並代銷之無名契約,其所交付之系爭款項為委任報酬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債權發生事實即前揭主張負舉證之責。

㈡查附表一編號2所示匯款係原告於109年9月11日向邱文吉購買

附表一編號1所示「種子、小仙(30棵)、孔雀開屏、埃及、母本(4棵)」等仙人掌植物,原告已自邱文吉處收受同額之植物及種子乙情,為原告所自承(本院卷第390頁),則此部分之買賣關係業已完成,原告自無由請求邱文吉或黃素玲返還此部分買賣價款3萬5,500元。

㈢原告主張其後續交付予邱文吉之款項126萬4,000元,係基於

雙方約定由邱文吉代為種植、代管並代銷原告選定之種子、種苗,獲利雙方平分之契作、無名契約而為等語,並提出其與邱文吉、許瀞尹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訊息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9至42頁、第181至199頁)。惟原告主張之上開約定內容,與基於擴大農民規模經濟及分擔風險角度,由消費者以業主之立場與契作農民締結契約,約定契作農民種植作物之種類及品種、種植範圍,及日後業主收購之價格、數量之契作契約顯然不同,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契作契約云云,容有誤會。

㈣又依兩造間如附表二之訊息紀錄可見,原告係向邱文吉詢問

購買種子、種苗、植物之售價,並於下訂後通知匯款,嗣邱文吉有傳送宅配單照片或已寄出種子、植物之訊息,原告則稱已收到花、收到種子,並上傳開箱植物之照片予邱文吉(本院卷第252-5頁至第252-24頁),可見原告與邱文吉係約定由邱文吉移轉種子、種苗及仙人掌等植物之所有權予原告,由原告支付價金,雙方成立者乃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之買賣契約,原告所交付之款項均係按照購買種子、種苗、植物之種類及數量計算之買賣價金,並非委任邱文吉代為管理並銷售之委任報酬。姑不論被告否認邱文吉有為原告代管並銷售種子、種苗、植物之事實,縱原告上開主張為真,邱文吉因處理事務所得領取之報酬亦應係植物出售後之分潤,而非原告交付邱文吉用以支付買賣價金之系爭款項,故原告主張其已終止與邱文吉間代種、代管、代銷之委任契約,邱文吉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原告所交付之委任報酬即系爭款項,黃素玲、邱晉全亦應於匯入黃素玲帳戶、邱晉全帳戶之數額內負返還責任云云,洵屬無據。

㈤原告復主張邱文吉於112年6月表示「植物全死了」,縱認原

告與邱文吉間為買賣關係,邱文吉亦已陷於給付不能,原告已以113年7月4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準備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邱文吉、黃素玲、邱晉全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第179條規定返還受領之款項等語。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拒絕給付均屬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必須有履行障礙事實之發生及歸責事由之存在,債務人始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原告主張邱文吉嗣後已給付不能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就邱文吉陷於給付不能乙情,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查依原告與訴外人謝豐洲之Messenger對話紀錄顯示(本院卷第3

85、386頁),原告於112年5月15日詢問謝豐洲「謝大哥,你現在多久去你桃園的園子(指謝豐洲與邱文吉共同使用之種植園)呀」,謝豐洲於同日回覆稱「抱歉~剛下班,上班時間比較少看訊息,我一般3~4個禮拜會上去一次,有時候一個月上去兩次」,並上傳一整片仙人掌植株照片,稱「這一床有人警告我,只能看 不能摸!」、「因為這床是妳的,但我都有偷摸到,且幫忙換到四吋盆」等語,可見邱文吉代原告種植之仙人掌於112年5月15日時生長情形尚屬良好,並無原告所稱全數死亡之情,又依原告與邱文吉間之對話紀錄所載,原告於112年4月11日傳送「大哥...抱歉...這週麻煩你先不要帶植物給我...我家發生一些事情...我需要時間處理」,嗣邱文吉表示「我準備了900顆4吋盆還有100顆的母本總共1000顆 你可以先帶回去 另外再加一盆白龜9片葉都是雪花般的系統」、「有空來拿要先通知我你也可以先來驗貨」,於112年6月5日稱「我知道你心情不好隨時歡迎來找我 你的東西一件都不會少」,復委請姜至軒律師於112年7月26日以桃園府前郵局000668號存證信函檢附律師函通知原告於112年8月31日取回委請邱文吉種植之仙人掌,有兩造間之對話紀錄及上開存證信函可佐(本院卷第252-24頁、第252-27至252-31頁),可見有關買賣植株之交付,係原告於112年4月間要求暫緩交付,邱文吉復已多次告知原告可前來領取,原告雖稱邱文吉所欲交付之「900顆4吋盆還有100顆的母本總共1000顆」非其購買之特定標的物,而係價值較低之次級品,原告得拒絕受領云云,惟其並未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亦未舉證證明其所買受之植株於112年6月間均已死亡,邱文吉陷於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狀態等情為真,則其於113年7月10日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準備狀係於113年7月10日送達被告訴訟代理人,本院卷第229至231頁),自難謂合法。從而,原告以其與邱文吉間之買賣契約業經解除,邱文吉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第179條規定返還系爭款項,黃素玲、邱晉全亦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於匯入黃素玲帳戶、邱晉全帳戶之數額內負返還責任云云,亦非可採。

㈥末原告主張邱文吉自始未有履約之真意,不斷施以詐術讓原

告交付金錢,並在原告一開始投資、協議契作之仙人掌或種子死亡後,欲以次級品代替真品混充給付,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侵權行為;黃素玲、邱晉全出借帳戶供邱文吉使用,為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邱文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或依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就匯入黃素玲帳戶、邱晉全帳戶之數額內負返還責任等語。經查: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虛構事實或隱匿事實而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申言之,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並欲相對人陷於錯誤之意思,客觀上使用詐術手段,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被邱文吉行使詐術吸引其投資種子、種苗及植物,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就邱文吉所為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負舉證之責。

⒉查邱文吉固有傳送「泰國人有來買過」、「馬來人來買」、

「詹德彰買很兇」、「芋頭賣6000多」、「日本白龜標到13000」、「泰國人要來27號」、「泰國人有來」、「今天又有人來了,賣得好怕喔」、「有泰國人跟我聯繫」、「泰國的價格350000」、「這幾天賣了3顆36000」、「(圖片)花大俠的,今天把它賣掉6000塊」、「那一顆泰國的行情8公分以上至少10000起跳臺灣約8000塊」、「明天再打電話給我,今天出400顆」等訊息予原告,然上開訊息內容僅在陳述綠植市場交易熱絡、植栽售價水漲船高等情,塑造其所銷售之植物具有未來增值空間之可能,邱文吉並無任何向原告保證獲利或獲利數額之言論,參以原告與邱文吉間交易往來起源於原告於109年9月6日傳送「邱大早安,抱歉叨擾你,想請教邱大有在買緋嗎?你都(的)緋好美呀」、「邱大會上架嗎 因為我好像很少看見」,「我都四處亂喊 所以才厚臉皮問你有沒有賣」等訊息予邱文吉(本院卷第252-5頁),可見原告對綠植市場原即有所涉獵,並非全然無知之人,嗣原告決定向邱文吉購買種子、種苗或植物,希冀於出售後投資獲利實乃原告個人之投資行為,而投資行為本就有失敗風險,且投資行為常為消費者主觀價值判斷、個人主觀衡量,若因投資者個人思考不周乃或因其他市場因素致投資未能獲利,則要出賣人承擔投資者失敗的風險,並不合理。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邱文吉上開訊息內容有何虛構或隱匿事實,或曾向原告保證獲利之情,且原告係從事補教業,為具有相當智識能力之人,自難認單以邱文吉於銷售種子、種苗或植物前,曾提及有國外買家或標售價格之言語,即足以陷原告於錯誤,是原告主張邱文吉行使詐術致使其購買種子、種苗或植物云云,尚屬無法證明。

⒊再原告主張邱文吉意圖以較雙方約定價值低之次級品混充給

付,亦構成履約詐欺云云。然承前所述,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邱文吉有以次級品混充給付之事實,自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不符,亦無違反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情事。再原告曾告訴及告發邱文吉等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等罪嫌,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邱文吉等3人有何告訴及告發意旨所指犯行,而以113年度偵字第40463號為不起訴處分,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明確,是原告主張邱文吉詐騙其金錢,黃素玲、邱晉全則施以助力,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邱文吉等3人返還不當得利,亦非可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6款、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邱文吉給付30萬3,000元,邱文吉或黃素玲給付原告73萬9,500元,邱文吉或邱晉全給付原告25萬7,000元,及均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表一:

編號 日期 摘要 收款方式 金額(新臺幣) 1 109年9月11日 種子 10,000 小仙(30棵) 15,000 孔雀開屏 1,500 埃及 1,000 母本(4棵) 8,000 合計 35,500 2 109年9月11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35,500 3 109年9月14日 寄宅急便 4 109年9月14日 ㈠5萬棵種子×1= 50,000 60棵種苗×500= 30,000 8棵×2000= 16,000 3棵×1500= 4,500 ㈡20棵種苗×500= 10,000 2瓶種子×2000顆= 4,000 合計 114,500 5 109年9月17日 寄宅急便 6 109年9月19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30,000 7 109年9月21日 匯款(姓名:蕭鳳霞) 黃素玲帳戶 84,500 8 109年9月26日 寄宅急便 9 109年9月26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30,000 10 109年9月26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10,000 11 109年9月30日 匯款(姓名:蕭鳳霞) 黃素玲帳戶 50,000 12 109年10月10日 網路匯款 黃素玲帳戶 50,000 13 109年10月11日 網路匯款 黃素玲帳戶 30,000 14 109年10月13日 網路匯款 黃素玲帳戶 25,000 15 109年10月19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50,000 16 109年11月2日 100棵種苗×500= 50,000 2萬棵種子×1= 20,000 架接3支= 5,500 大8棵×4000= 30,000 中8棵×2000= 16,000 合計 121,500 17 109年11月4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50,000 18 109年11月4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50,000 19 109年11月4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21,500 20 109年11月14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50,000 21 109年11月18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49,000 22 109年11月23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18,000 23 109年12月3日 匯款(陳力菱之妹) 黃素玲帳戶 23,000 24 109年12月9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5,500 25 110年1月9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25,000 26 110年1月25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40,000 27 110年2月16日 匯款 黃素玲帳戶 12,500 28 110年6月28日 現金 7,000 29 110年10月7日 匯款 邱晉全帳戶 50,000 30 110年12月29日 匯款 邱晉全帳戶 50,000 31 110年12月29日 匯款 邱晉全帳戶 50,000 32 111年3月30日 匯款 邱晉全帳戶 50,000 33 111年3月31日 匯款 邱晉全帳戶 50,000 總計 996,500附表二:原告與被告邱文吉之Messenger對話內容:

編號 時間 發話者 內容 證據出處 1 109年9月6日 原告 邱大早安,抱歉叨擾你,想請教邱大有在買緋嗎?你都緋好美呀! 本院卷第252-5頁 邱文吉 有買有賣 原告 邱大會上架的嗎 因為我好像很少看見 邱文吉 都私下,我不能上架,因有朋友上架 原告 哈哈哈哈,原來 吼,我都四處亂喊 所以才厚臉皮問你有沒有賣 邱文吉 &毋本約2千5百左右 原告 請問母本大概長怎樣呢,邱大 有賣小顆的嗎 原告 他看我一直亂買偷跟我講的 (傳送植物圖片) 其實上面每顆都喜歡,但全部好像很多錢 邱文吉 …打電話較快 (傳送植物照片) 原告 大哥,拍塞我在上課,請問這全部價錢是多少呀 本院卷第252-6頁 邱文吉 晚上講 原告 好哦,我下班再打給大哥唷 2 109年9月11日 邱文吉 種子1萬,小仙30棵一1萬5千,孔雀開屏1千5,一埃及1千,母本4棵8千元, 送你的不要告訴你 …計35500元 原告 好哦!!我晚點匯給你 謝謝大哥的幫忙呀!十分感謝 (回覆原告「送你的不要告訴你」)也太好了吧!大哥 邱文吉 不要跟別人講,不然會破壞我的價 原告 我發誓不會講,大哥要繼續賣我… 繼續幫我物色拉!!物流上的… 邱文吉 沒賣 不能賣,給你看,24棵可用的側芽 本院卷第252-7頁 原告 (傳送交易完成圖片) 會繁殖,賣我 邱文吉 語音通話(2小時21分鐘) 原告 陳力菱,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 謝謝大哥唷 邱文吉 星期一寄 原告 大哥幫我找找,種你那唷!我再一起匯錢給你唷!辛苦了 3 109年9月14日 邱文吉 (傳送宅配單照片) 原告 期待 4 未有詳細時間 (依前後訊息判斷應於109年9月14至17日間) 邱文吉 傳送寫有「陳小姐⑴5萬棵種子×1=50000(留在桃園) 60棵種苗×500=30000(留在桃園)8棵×2000=16000 3棵×1500=4500 ⑵20棵種苗×500=10000 2瓶種子×2000棵=4000 總計114500元」書面之照片 本院卷第252-8頁 5 109年9月17日 邱文吉 (傳送宅配單照片) 6 109年9月21日 原告 大哥,收到花,超美的 本院卷第252-9頁 7 109年9月26日 邱文吉 (傳送宅配單照片) 8 109年9月27日 邱文吉 花大的 馬來西亞的人要買仙人掌 原告 好美阿 這四顆賣了呀 邱文吉 還沒只是帶回家 原告 哈哈哈哈 分我拉 邱文吉 語音通話(2小時28分鐘) 9 109年9月28日 邱文吉 收到了嗎 本院卷第252-10頁 原告 (傳送開箱照片) 大哥這要怎麼分阿 10 未有詳細時間 (依前後訊息判斷應於109年11月2日至4日間) 邱文吉 苗100棵=5萬,種子你妹2萬,架 接3支共5500,大顆加8×4000=3萬, 中8棵×2000=16000,總計121500 本院卷第252-12頁 11 未有詳細時間 (依前後訊息判斷應於109年11月8至11日間) 原告 大哥挑哪邊 本院卷第252-13頁 邱文吉 都可以總計16顆 我挑出來的 原告 大哥這價錢是多少的 都喜歡 邱文吉 16顆送一顆總計30000還有亮粉色的看清楚… 原告 收 邱文吉 這16顆會用寄的 12 未有詳細時間 (依前後訊息判斷應於109年11月13至14日間) 邱文吉 這一批苗寄。100顆+4棵母本星期一寄給你中16棵 本院卷第252-14頁 13 109年11月18或19日 原告 (傳送植物圖片) 超美 本院卷第252-15頁 邱文吉 收到了嗎 原告 剛剛下班看見我阿母打開了 謝謝大哥的LB 14 109年11月23至25日間 原告 收到,非常美 本院卷第252-17頁 邱文吉 滿意嗎 原告 非常美 15 109年12月9日 原告 大哥,上次你送我的11顆苗,可以賣我一些嗎?和兜一起 公關用 本院卷第252-18頁 邱文吉 語音通話(20分鐘) 傳送植物圖片 原告 水拉 剛剛阿雜 邱文吉 40棵算你30顆十兜總計5500 原告 好哦 (傳送交易結果圖片) 16 110年2月23日 邱文吉 寄出去了 本院卷第252-21頁 原告 感恩壓 邱文吉 20000顆 原告 哇,我要再試一次(握拳) 17 110年2月27日 原告 大哥收到唷!!!開心啦 謝謝唷 18 110年6月13日 原告 大哥,我收到種子了唷!感謝你呀 本院卷第252-23頁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