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吳詩婷被上訴人即被 告 鑫錸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