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53號上 訴 人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谷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玉蓉等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