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2號原 告 顏妤庭被 告 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永豊
李季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院已於民國113年2月2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又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