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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9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秀榮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日期: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