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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9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羅煥彬被上訴人即原 告 蔡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羅煥彬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萬元【按:依一審判決之附圖及附表所示,羅煥彬占用系爭1997地號土地之面積合計為250平方公尺,則:250平方公尺×1997地號起訴時公告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2,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82元,未據上訴人羅煥彬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