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94號原 告 永臻行法定代理人 姜慧臻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黃振銘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胡珪渝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