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4號上 訴 人 楊羅壽美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煥棋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第一審係判命上訴人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17平方公尺予被上訴人,而該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100元。茲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30,700元(計算式:7,100×1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